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泰坦智能动力有限公司、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1562号
原告:广东泰坦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洋,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学东。
原告广东泰坦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泰坦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泰坦智能动力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泰坦智能动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9元,原告已预交11678元,由原告广东泰坦智能动力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5839元。
审 判 员 刘国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刘 琳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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