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3194号
原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东戴河新区腾达路西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646238369。
法定代表人:史学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邙小光,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2882XW。
法定代表人:程开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梅,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斌,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能公司”)与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视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邙小光、被告海信视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梅、张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厚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9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动力电池、锂电池组的生产、销售以及锂电动力叉车的销售、租赁等业务,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被告发送的“叉车锂电池及充电器的询价函”,原告如期向被告报价。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正式版本合同《非生产物料采购合同》《反商业贿赂书》《安全环保协议》《反暴力补充协议》,并要求原告将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尽快邮寄给被告。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将正式合同文本寄给被告。2019年8月1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给原告发出订单,向原告订购“48V500AH厚能锂电池(1018*565*780)18块、锂电池充电器(60V10KW)9个”,并要求原告尽快生产。2019年8月6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告,此项目暂停,先暂停订单。至此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达209900元。为赔偿原告损失问题,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原告根据《合同法》42条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海信视像辩称:1.原、被告之间从未签订过采购合同,被告也未向原告下订单采购,故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2019年8月1日,根据原告邮件反馈的产品报价单,被告回复的内容是“请反馈到货时间,谢谢”,可知被告回复的仅仅是邀约邀请,需要原告反馈是否接受邮件中的条件及到货时间,被告再根据原告的交期是否满足被告要求再确定是否向原告下订单。但被告并未收到原告上述反馈。在此情况下,双方并未对订单达成合意,被告未下过订单,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经济损失。2.在原告反馈及被告正式下单之前,因被告发现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史毅向被告负责电池招标采购的定价、采购人员行贿。依据原告提供的《反商业贿赂及诚信合作承诺书》,被告已经及时告知原告暂停采购项目并不再向原告下单。3.原告不存在损失,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即使有损失也与被告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厚能公司提交的往来电子邮件、《非生产物料采购合同》《海信电器廉洁从业反贿赂承诺书》《安全环保协议》《反暴力补充协议》,海信视像公司提交的邮件截图、《海信电器廉洁从业反贿赂承诺书》、崔勋的约谈记录、吴全桥的情况说明及收受贿赂明细单、崔勋的微信账单、吴全桥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供应商引入流程审批表、2019年1月30日邮件截图及史毅微信账号截图、海信视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记录天眼查截图,虽然对方当事人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双方提交的部分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否定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厚能公司提交的照片、供货合同、成本核算报价单、史磊、李静、李文宣与李晓风微信聊天记录、李文宣与李晓风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且该宗证据不能证明厚能公司的待证事实,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9日,海信视像公司工作人员李晓风向厚能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邮件内容如下:尊敬的供应商,您接收到的是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发出的询价邮件。为双方更好的合作,请您斟酌报价并提供贵司加盖公章(红字印章,不得用电脑P章)的正式报价单扫描件,同时将不加密的报价单放至加密压缩文件里面,报价为未税单价含运费,价格有效期6个月,报价单上请添加公司名称,报价邮件请同时发送如下邮箱,否则视为无效。逾期不报价视为弃标。2019年7月29日,海信视像公司非生产物资资源主管崔勋通过邮箱向厚能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非生产物料采购合同》《海信电器廉洁从业反贿赂承诺书》《安全环保协议》《反暴力补充协议》,并附寄送地址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号楼××层崔勋收。2019年7月30日,厚能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向崔勋发送如下内容:崔总,您好。合同正本已盖章,顺丰单号36392551××××,请注意查收。2019年8月6日,海信视像公司工作人员李晓风向厚能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邮件内容如下:您好,李经理,领导通知此项目暂停,请先暂停订单吧,带来不便请谅解。
2.涉案《非生产物料采购合同》约定有如下内容:所有甲方(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乙方(厚能公司)购买或由乙方或其指定厂商交付予以甲方的产品,均适用本合同规定。本合同的签署并不代表甲方必须自乙方处采购相关产品,甲方没有义务采购乙方为该合同或订单准备的任何产品,具体采购事宜以双方确认的采购订单为准。2019年12月18日,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海信视像公司。
3.厚能公司在海信视像公司出具的《海信电器廉洁从业反贿赂承诺书》中加盖公章,该承诺书载有如下内容:我司承诺,在双方业务联络及交易过程中,我司及我司人员决不直接或间接给予贵司任何人员任何商业贿赂。本承诺书中的商业贿赂指以回扣、佣金、提成、手续费、好处费、年节生日贺礼、烟酒及其他名义给予贵司人员的财物及其他利益。我司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我司违反了本承诺书作出的承诺:司法机关或贵司调查发现我司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贵司人员书面承认有收受我司或我司人员商业贿赂的情形的。我司同意本承诺书作为我司与贵司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的附件,若我司违反本承诺书廉洁承诺或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视为违约,我司同意向贵司支付等同于我司与贵司所有已发生交易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若我司违反本承诺书任一条款规定的任一义务,均视为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全部交易合同的根本违约。贵司有权依此单方面解除与我司已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贵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我司负责赔偿。2019年8月10日,海信集团监察部工作人员对崔勋进行约谈,崔勋陈述2018年底去厚能公司出差时,厚能公司经理给其报销机票和住宿费用共计2000元。海信视像公司吴全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有如下内容:厚能公司的业务经理史毅在2019年4月30日通过微信转给我1200元,说让我收了是一点小心意。海信视像公司陈述,与厚能公司中止合作的原因系存在商业贿赂。
4.厚能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时间跨度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4日。海信视像公司认为厚能公司提供的上述采购合同时间均早于2019年8月1日,不能证明系为涉案合同而投入的成本,不能证明其产生的损失。厚能公司陈述,因为其公司的主业系生产电池,即使不接受海信视像公司的订单,也要购买原材料,上述采购合同确实用于生产涉案合同项下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往来邮件可以证实,双方已就涉案锂电池及充电机订单达成一致。现海信视像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厚能公司在与海信视像公司工作人员业务往来过程违反了《海信电器廉洁从业反贿赂承诺书》的承诺,已构成根本违约,海信视像公司据此通知厚能公司暂停订单,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订单的解除系因厚能公司违约所致,海信视像公司对此无过错,厚能公司主张海信视像公司赔偿其已经履行部分的损失无法律依据,且厚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体损失金额,故对厚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原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艾江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