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绥中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民初5551号
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洪家村。
法定代表人:郭彩学,系管委会主任。
被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绥中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东戴河新区腾达路西段1号。
法定代表人:史学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0元,原告已预交105800元,由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52900元,退还原告52900元。
审 判 员 刘国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刘 琳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