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民初882号
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被告山西圣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村北街1号,
被告太原市*********村村委会,地址:太原市*********村北村1号,
法定代表人赵有富。
第三人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三巷35号,联系方式:0351-822****
法定代表人薛江炤。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圣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郝利亚、任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山西圣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村村委会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庆河
审判员 郝利亚
审判员 任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聂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