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7256号
原告: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中街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曹力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扬,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路10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文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