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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黄安文、四川川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621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黄安文,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川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8GBB6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1号2栋1层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兰。

被告: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17368T,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中街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曹力友。

原告***与被告黄安文、四川川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