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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黄安文、四川川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419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宜宾市叙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1511520158155259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宜宾市叙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15115199180519441。

被告黄安文,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川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1号2栋1层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8GBB6K。

法定代表人:李杰兰,总经理。

被告: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顺中街1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17368T。

法定代表人:曹力友。

原告***与被告黄安文、四川川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立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严春燕

审判员  陈文芳

审判员  李文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牟庭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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