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施普明泰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施普新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091民催23号
申请人:扬州施普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438-1号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孙玉明。
申请人扬州施普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25日发出公告,报社于2018年10月11日予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施普新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9040050,票面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扬州施普新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出票行为建行扬州开发区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施普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建行扬州开发区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扬州施普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沈 滢
审判员 殷正宏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