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源达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武汉悦诗风吟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财保19号
申请人: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杨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诗风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前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萍。
担保人: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口电力工业园1298号(11)。
法定代表人:杨须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诗风吟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B座3层0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号】,申请保全金额70万元。为此,担保人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2019年3月21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诗风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B座3层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415.53平方米】。
二、查封担保人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革新大道九支沟5栋1层的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04)第××号;建筑面积:1011.83平方米】。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 判 员  曾 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晶
书 记 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