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482执181号
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1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另计)、案件受理费。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案号、被执行人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账户名称:禹城市人民法院
账号:xx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联系电话:xx
本院地址: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293号邮编:2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