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恢64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7726.88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3190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关敬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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