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荣和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1)鲁1402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荣和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北城五金一区19号楼1-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芝,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7061291991,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荣和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德州市荣和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402执2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身杰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李亚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司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