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好易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1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好易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29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