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财保15号
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永,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67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07元,由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兴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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