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4民终5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仑,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臻,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荣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英,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蔼,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诉的赔偿损失,涉及到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往来账目的结算问题,该问题必须有待双方进行清算后,或者经过司法审计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760元,上诉人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712元,均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松贤
审判员 刘创祥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黄诗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