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21民初9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集镇。
负责人:盛晓明,系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县,系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乌昌路**华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强,系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新1021财保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福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