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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与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新0105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四平路**。
负责人:张新明,***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梅,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专职安全员,住***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美林阁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强,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高(新)安监罚〔2019〕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达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7日,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作出乌高(新)安监罚告〔2019〕2-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乌高(新)安监听告〔2019〕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顺天达公司。2019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作出乌高(新)安监罚〔2019〕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顺天达公司。2020年3月22日、4月8日,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两次作出《缴纳罚款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顺天达公司。被执行人顺天达公司在收到乌高(新)安监罚〔2019〕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乌高(新)安监罚〔2019〕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乌高(新)安监罚〔2019〕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乌高(新)安监罚〔2019〕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 琳
审  判  员   杨 鹏
人民 陪 审员   姜红文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