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2038号
原告:四川省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附13号4幢附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节,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原告四川省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四川省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旖
书 记 员 武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