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455号
申请人:湖南展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股份有限公司萍3栋103房。
法定代表人:文海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贵州击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欣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附13号4幢附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展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欣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展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欣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105059.91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展诚贸易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105059.9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展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欣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5059.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展诚贸易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智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资阳春
书 记 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