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7606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耀圣通宝城**楼县前街东街**。
法定代表人:叶鲜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叠山村
法定代表人:赵宝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本诉、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建芳
书 记 员 邵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