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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7606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耀圣通宝城**楼县前街东街**。

法定代表人:叶鲜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叠山村

法定代表人:赵宝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本诉、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兴京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建芳

书 记 员  邵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