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857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7层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