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857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7层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