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保107号
申请人:连江县福源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住所地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武、***,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越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陈淩。
申请人连江县福源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北京***越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江县福源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越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1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连江县福源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江县福源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越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1591819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江县福源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海
书记员翁樱滋
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