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91民初156号
原告:***随享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30号凤凰城小区20号楼14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CJJPA42。
法定代表人: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仙林,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沈家屯镇政府(盛华西街)办公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687043866M。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董事长。
被告:***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纬三路朝阳大街17号锦秀园1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544750323。
法定代表人:杨其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晓璐,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小七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0MA07W9MD9Q。
法定代表人:李红松。
原告***随享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随享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享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随享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随享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启飞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田秀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红伟
书记员李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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