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裴医草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康泰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3民初1400号
原告***裴医草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克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宇,该公司稽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赵东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康泰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
负责人牛腾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其瑞,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医草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康泰尔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裴医草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办公用品损伤、地板、卫生间等损失共计375499.5元,直接损失103799.5元(含更换地板、卫生间修复和被淹的其他物品损失),间接损失125600元(含员工工资、停业营业损失以及停业修复期间使用的水电费),待定损失146000元(含被淹办公室内字画、厨房墙体下沉的估算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5日凌晨两点桥西西泽园小区供热管网的阀门突然破裂导致了***裴医草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室内大量进水,造成了房屋、药品、医疗器械、办公用品等受损,迫使停业。随后双方对此事故进行过多次交涉,被告一再表示歉意,但对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至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河北康泰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是西泽园小区4号楼的建设单位,非为涉案供热管网所有权人,其亦未有该供热管网的维护、维修管理责任。综上,被告河北康泰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裴医草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裴医草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裴医草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汉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庞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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