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沈家屯镇政府办公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宇,男,该公司稽查处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上诉人***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79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网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生、赵振宇,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上拆请求:撤销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791民初l39号判决,并予以依法改判或将该案发回重审,依法驳回**的起诉,判令***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向**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停暖协议后,***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供暖主体,停止供热是其应负的义务,并以***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供暖前及供暖后,未对**住房的供暖采取任何关闭供暖阀门的措施,从而导致暖气中的热水进入未安装暖气管道的房间为由,认定***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过错,判令***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如此认定,忽略了**与***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已签署了《用户停止用热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应自行关闭家中供、回水阀门,但**却并未关闭,由于其未关闭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按双方停热协议约定应由**自身承担。另本案中,**家中暖气跑水的时间是2018年l1月l0,众所周知,每年的供暖从11月1日就已经开始,如果按一审法院认定***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室外暖气阀门采取关闭措施,是否从2018年ll月1日**家中暖气就应当跑水,而**家中之前却并未出现跑水,但此问题一审法院却并未查明。二、**家中暖气设施未进行安装,自身存在过错,判令***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全部损失显属不公。虽说**家中物品系被暖气水浸泡所致,但何种原因导致的暖气跑水其实并未查明,**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张冢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房屋受损系供热管道跑水所致,但对于何种原因造成的供热管道跑水其实并不清楚。一审庭审查明**家中暖气设施并未安装,暖气管道本身是一个封闭的回路,如果是家中进行装修,对于暖气管道设施为安全起见,应当将自己家中暖气阀门关闭,以防暖气由于个别原因出现漏水问题,但**却并未关闭,此也增加了暖气管道跑水的危险系数,**自身也存在过错,不能将**的责任完全转嫁于***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身上,一审判决***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的损失全部赔偿责任,显然对***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平。

**辩称,***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暂定损失10000元(具体金额鉴定后确定),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赔偿金额为房屋修复费27541元,财产损失8906元,柜子修复费用3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原告购买了***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枫墅小镇16号楼1单元2101号房并交纳了相关购房款。2018年冬季供暖前,因原告房屋正在装修,尚未入住,故原告委托其母亲与被告签订了《用户停止用热协议书》,双方约定“1、乙方(原告)自愿申请报停用热。2、乙方室内设施防冻由乙方自行负责。3、用户应自行排空室内采暖设施中的积水并自行关闭供、回水阀门,如因采暖设施冻裂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4、用户因停热造成其他一切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恢复供热,否则根据相关规定处理。……”。11月10日,小区物业打电话告知原告屋内跑水,原告到后发现屋内、楼道、楼下都是水,刚装修的地板、门、门框、衣柜及壁纸均受到了水的浸泡。

又查,原告房屋内因装修,暖气管道尚未安装。经询问被告,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停热协议后,未对楼道供热管道采取关闭措施,该供热管道的关闭需用专业钥匙关闭。对于原告房屋受损情况及修复金额,经鉴定,***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为“1、**房屋内装饰受损系暖气跑水所致。2、**房屋因室内地面普遍积水,导致卧室木地板及踢脚线,卧室及门套线,客厅与阳台连接处及厨房入口处哑口套线,电视背景墙和过道东墙面壁布,餐厅东墙面和卫生间2门口西侧墙面壁纸以及室内其它拟贴壁纸的墙面面层等装饰装修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受损(具体受损程度见意见书第四部分),对房屋的正常居住和使用造成了严重影响,应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其修复方案为“1更换三间卧室实木复合地板及木质踢脚线,重新进行铺设。2拆除并更换三间卧室实木复合烤漆门及套线,重新进行安装。3拆除并更换客厅与阳台连接处及厨房入口处哑口套线,重新进行安装。4整体拆除并更换电视背景墙和过道东墙面壁布,餐厅东墙面和卫生间2门口西侧墙面壁纸,重新进行粘贴。5修复卧室、客厅、餐厅、过道等处拟粘贴纸墙面的受损面层。6清理客厅、餐厅、过道、厨房、南北阳台及卫生间所有地板砖表面及接缝内污渍,并重新进行腻缝。”***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费用为27541元”。原告两次鉴定共计支出鉴定费为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停暖协议后,被告作为供暖主体,停止供暖是其应负的义务,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暖气的供应,而被告在供暖前及供暖后,均未对原告住房的供暖采取任何关闭供暖阀门等措施断暖,致使原告在供暖后,因供暖阀门未关闭导致热水进入未安装暖气管道的房间,从而导致原告财产受到损害。原告受到财产损害的后果与被告未履行停暖措施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其应当对原告财产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房屋及装饰修复费用为27541元,该费用应由被告予以承担。鉴定费用是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及内装饰修复费用27541元及鉴定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房内家具及堆放于地面的壁纸损失的请求,家具及壁纸确实受到了损害,但上述物品虽受到损害,但损害后其仍有部分价值,原告仅依据原始购物收据不能证明上述物品的实际损失,其可待对上述物品价值进行鉴定后另行主张自己的权益,对该主张,法院在此不作处理。判决:一、***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3654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因房屋装修未关闭家中暖气阀门,导致其家中暖气管道跑水的危险系数增加,**自身也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公平。因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对其房屋暖气管跑水是否存在过错及**对其损失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对其房屋暖气管跑水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应当从其是否违反了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认定。**对其购买房屋的供暖问题于2018年冬季供暖前与***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用户停止用热协议书》,该协议书已于当年供暖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从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看,均为**如因未关闭家中暖气阀门致使其采暖设施冻裂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及因停止供热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由**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中**家中暖气管跑水造成其房屋受损不是因其未关闭家中暖气阀门致使其采暖设施冻裂和因停止供热所致,亦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致,故不能认定**未关闭家中暖气阀门存在过错,***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对其暖气管跑水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签订《用户停止用热协议书》的目的看,**签订停止供暖协议的目的是要求对其房屋停止供暖,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对**的房屋采取停止供热措施,使**家中的暖气管道停止通水。***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停止供暖措施,导致**家中暖气管道跑水造成其房屋受损,一审判决***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瑞云

审判员  闫 格

审判员  宋凯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