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91民初266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