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165号
原告:***,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维美佳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二路18号富森·美家居家具MALL附楼F01、F02、F03号。
法定代表人:曹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维美佳艺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维美佳艺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烨
书记员 钟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