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执115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甘0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233783.06元;2、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付款500万元;3、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付款500万元;4、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付清剩余全部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5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