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天力特种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执恢5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天力特种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至11月分七次共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贷款账户归还借款493032.44元,并于2020年12月14日以天锻公司发[2020]149号文件向本院提交分期付款计划,主要内容为:1、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贷款本金150000元;2、2021年11月30日前,每月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3、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4、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对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处理意见,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剩余贷款本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对上述分期付款计划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5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分期付款计划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