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张海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锐,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陈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凯东,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2)甘0502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941万元,利息4208904.49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计算),案件受理费52300元,合计13671204.49元(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逾期未履行。2022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提供其名下的财产:1.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的1幢科研楼整幢1至6层1室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最高债权数额3000万元;2.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的7幢1层至2层1室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最高债权数额1000万元;3.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的5幢1层1室抵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最高债权数额5100万元;4.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的10幢1至3层1室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最高债权数额3420万元;5.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及存货抵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抵押物价值14166万元);6.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权质押给中国银行天水分行贷款811万元;7.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剩余贷款本金941万元。截止2022年5月1日,被执行人贷款本金总额为12641.66万元。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3671204.49元(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因被执行人属国有特困企业,其名下的财产均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属机器设备,处置不宜变现且价值较低,没有未抵押财产可供执行,且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没有好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均同意由被执行人自2022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贷款5万元。三、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要求解除法院冻结的其名下的所有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要求解除冻结账户的申请。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502执96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治全
审判员  赵玉峰
审判员  王存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师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