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银三角良北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肖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赣0121民初3012号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无房产信息,但持有云南赣鼎矿业有限公司股份以拍卖,车辆赣A×××××、赣A×××××首封有抵押,无法处置。2019年1月1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3065310元,截至2020年3月19日已执行1177525元,未执行188778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林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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