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355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刘平婕、谢保平,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银三角银良北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64113N。
法定代表人:肖世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守兴,公司员工。
第三人:晏平,男,1969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第三人:徐荣生,男,1970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天佳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晏平、徐荣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魏剑光
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熊雨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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