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江西为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1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耀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荣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耀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荣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奉新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宜春市奉新县为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耀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荣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为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林,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文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奉新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宜春市奉新县为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9日更名)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为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8月1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奉新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耀民、余荣梅,被申请人江西为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爱林、谌文友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奉新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张爱珍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