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91民初1288号
原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
法定代表人夏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烨、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新世纪工业城高安大道东路**。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潜少峰,江西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飞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西马恒达悦达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铃汽车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天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悦达智能农业公司)与被告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南特机械制造公司)、第三人江西马恒达悦达拖拉机有限公司(下称江西马恒达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下称江铃汽车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海峰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达智能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烨、朱大伟,被告南特机械制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潜少峰、吕飞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江铃汽车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悦达智能农业公司诉称:2012年9月,我司与第三人江铃汽车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2014年5月27日,我司与被告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司将持有的89.37%江西马恒达公司的注册资本17001.240967万元转让给被告,交易完成交割时被告享有该股权所对应的权益;股权对价人民币1元,双方已对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的所有资产和价值进行合理审慎的核查,并依次确定对价,对价不得扣减或调整;自交割起,被告应促使并确保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标志作为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的新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域名或商号,在交割后任何时间被告不得且应促使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不得使用原告的标志或任何与原告标志混淆的近似名称或记号,且不得直接或间接的表示或暗示与原告或原告管理人由股权或其他关联关系,此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马恒达”以及相应的英文名称包括“Mahindra”;交割自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双方进行交割,处分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延长交割日期,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截止后,即视为交割完成。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被告南特机械制造公司辩称:本司已停止使用原告的字号、商号及标识。但由于公司所在地经国务院批准于2016年6月成立江西赣江新区以及公司名称变更涉及有关资产权利主体、抵押权等的变更,导致目前公司名称尚未变更,希望尽快与原告沟通办理公司名称变更。至于第三人未能及时办理名称变更,本司表示歉意。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均未述称。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江铃汽车集团(本案第三人)与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悦达智能农业公司的前身)分别出资人民币2022.19万元(占股10.63%)、17001.24万元(占股89.73%),成立“江西马恒达悦达拖拉机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
2014年5月25日,江西马恒达公司的股东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及江铃汽车集团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1、同意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89.37%股权全部转让给南特机械制造公司,原股东江铃汽车集团放弃优先受让权,转让完成后,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权;2、同意陈云华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免去公司原所有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5月27日,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卖方)、南特机械制造公司(买方)签订一份《关于江西马恒达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摘要):1、江西马恒达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由卖方和江铃汽车集团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协议中公司特指江西马恒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0234327.63元,其中卖方持有公司89。37%的注册资本,江铃集团持有公司10.63%的注册资本,卖方期望出售,且买方希望收购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变更为内资企业,同时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拟用名称以工商局最终注册名称为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不含有“马恒达”和/或“悦达”字样或类似商号的公司名称;2、卖方同意出售且买方同意收购股权,交易完成交割时买方享有该等股权上存在的所有权利和利益,股权的对价为人民币1元,双方对江西马恒达公司的所有资产和价值进行合理和审慎核查,并依次确定该对价,对价不得扣减或调整;3、自新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双方进行交割,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延长交割日期,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截止后,即视为交割完成;4、买方确认卖方或卖方的关联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就商标或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有关的生效的协议,买方进一步确认卖方或卖方的关联人与公司之间任何就商标或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有关的生效的协议(如有)已期满或被解除,且公司无权使用任何卖方或卖方的关联人的商标或知识产权;5、自交割起,买方应促使并确保江西马恒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卖方的标志作为公司新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域名或商号,在交割后任何时间买方不得,且应促使其关联人(包括在不限于公司)不得使用卖方的标志或任何会与卖方的标志混淆的近似名称或记号,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表示或暗示与卖方或卖方的关联人有股权或其他关联关系,此处卖方的标志包括且不限于“马恒达”以及对应的英文名称包括“Mahindra”;5、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约定的非违约方其他权利不受削减,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赔偿其因该等违约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费用、责任或索赔,在任何情况下,缔约一方均不对间接地损失、损害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中断、丧失业务或金钱上的损失)承担责任。5月28日,再次召开股东会,并决议:1、南特机械制造公司同意接受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转让的89.37%股份;2、会议一致通过新的章程,并同意新章程备案,3、同意成立新的股东会,选举新的董事会及监事成员;4、同意委派熊伟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选举熊伟、邱文平、徐秋兰、谢小萍、吕根华为公司董事成员,选举陈俊华为公司监事。
2014年6月17日,经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江西马恒达公司将投资人(股权)由江铃汽车集团(占股10.63%)、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占股89.73%)变更为江铃汽车集团(占股10.63%)、南特机械制造公司(占股89.73%)。后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因与南特机械制造公司、江西马恒达公司等就“马恒达”、“Mahindra”、“悦达”等字号、商标、标识的使用发生争议,2017年6月,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向南特机械制造公司、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分别发出律师函,该函均载明(摘要):1、2014年5月27日贵司与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关于江西马恒达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该协议书的约定:自交割起,买方应促使病确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卖方的标志作为公司的新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域名或商号,在交割后任何时间、买方不得且应促使其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不得使用卖方的标志或任何与卖方标志混淆的近似名称或记号,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表示或暗示与卖方或卖方的关联人有股权或其他关联关系,此处卖方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马恒达”以及相应的英文名称包括“Mahindra”;2、该协议约定的交割事项早已在2014年就已经完成,但贵司并没有履行该协议的义务,至今江西马恒达公司仍在使用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马恒达”以及相应的英文名称包括“Mahindra”,3、请贵司接函后立即促使并确保江西马恒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的标志作为公司的新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域名或商号,不得使用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的标志或任何与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标志混淆的近似名称或记号,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表示或暗示与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或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的关联人有股权或其他关联关系;4、如贵司无视本律师的善意提示,仍不按约履行该协议书的义务,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行政与民事等方面的责任,届时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都有贵司承担!贵司已经构成违约,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保留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2017年8月,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审理中,南特机械制造公司提供一组照片,试图证明销售、经、经营地的挂牌名称为“江西南特丰收拖拉机有限公司”拉机机身上及相关宣传册页上产品标识均为“南特丰收”字样。
另查明:2017年9月1日,经盐城经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悦达智能公司核准,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变更为悦达智能农业公司。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关于江西马恒达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2017年9月1日,协议一方的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原告,原告主体适格,上述协议的有关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原告承继。该协议约定:自股权交割起,被告应促使并确保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卖方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的标志作为第三人的新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域名或商号,在交割后任何时间,被告不得且应促使其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江西马恒达公司)不得使用卖方的标志或任何会与卖方的标志混淆的近似名称或记号,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表示或暗示与卖方或卖方的关联人有股权或其他关联关系。2014年6月17日,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股东之一变更为被告,股权交割业已完成。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负有确保江西马恒达公司不再使用含有“马恒达”、“悦达”、“Mahindra”等字号、标识的义务,但江西马恒达公司名称中仍含有“马恒达”字号,至今仍未去除与原告前身公司相同或关联的字号、商号等。因此,被告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督促和确保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促使并确保江西马恒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马恒达”、“悦达”及其英文“Mahindra”等字号、商号、标识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江西马恒达公司所在区域行政区划调整及其资产权利主体、抵押权变更不便等致未能去除相关标识,但行政区划调整系2016年,股权交割系2014年即已完成,在约两年的时间内未能去除相关标识;被告提供的照片虽然显示的公司名称为“江西南特丰收拖拉机有限公司”,但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的核准登记名称中至今仍含有“马恒达”字样,这就证明被告未能履行确保第三人去除涉争的字号、商标的约定义务;且被告就系行政区域的调整致不能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举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辩称理由。二、关于第三人的责任问题。由于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均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与原告之间没有协议约定,原告要求该两公司停止使用及协助去除“马恒达”、“悦达”、英文名称“Mahindra”等商标、标识作为其登记内容的主张,并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促使并确保第三人江西马恒达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马恒达”、“悦达”及英文名称“Mahindra”等字样的字号、商号及标识;
二、驳回原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明慧
附录有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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