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与奉新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诉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财保80号
申请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B座7层。
负责人:刘卫东,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荣梅,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奉新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中大道669号。
法定代表人:熊伟。
被申请人: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熊伟。
被申请人:陈俊华,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申请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奉新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俊华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奉新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安南特东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俊华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纪惠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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