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隆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铁建筑安装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26号

申请人:淄博隆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高苑路银座国际1号楼820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叶,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中铁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

法定代表人:张永光,经理。

申请人淄博隆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中铁建筑安装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20年1月14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中铁建筑安装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淄博隆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延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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