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668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商贸城D栋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0DUOXU。法定代表人:孙守忠,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柳泉路240号华瑞洲际中心12楼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17309044。法定代表人:张永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10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1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86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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