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商贸城D栋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0DUOXU。
法定代表人:孙守忠,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柳泉路240号华瑞洲际中心12楼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17309044。
法定代表人:张永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1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