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1045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中铁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迎春街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永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鹰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超。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中铁建筑安装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志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