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171号
申请人: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柳泉路240号华瑞洲际中心12楼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17309044。
法定代表人:张光永,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张店区三赢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3687224595B。
法定代表人:宋守孝,主任。
申请人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2年10月27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商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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