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成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4787号
原告: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S684。
法定代表人:李宏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灵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成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天津市石油管材加工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A区201室。
法定代表人:韩丽雅。
原告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成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另查,2021年1月15日,本案原告的名称由中恒丰(北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恒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晓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得壮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