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桥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8民初311号之一
原告:吴桥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桑园镇大第八村南104国道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5767723615。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东侧原运输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MA08NN002Y。
法定代表人:田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41522287L。
法定代表人:赵怀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迎东,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建军,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桥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吴桥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桥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桥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志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文凯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