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408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友谊广场一区西门市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554476844P
法定代表人:闫福昭,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41522287L
法定代表人:赵怀通,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临港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冀0983执3136号执行案件中的案件款5440383.23元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冀0983执3136号执行案件中的案件款5440383.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