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81执恢198号
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14640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259.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271694.83元(含执行费391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息267777.8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8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