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5726号
原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怀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3元(已减半),由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双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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