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515号 原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