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新华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101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新华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5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新华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 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