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财保827号
申请人:四川日海云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6EC8N。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5栋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日海云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睿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BAPN0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桥8幢2**40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日海云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睿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721.5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日海云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睿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721.59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