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自立机电开发公司与重庆茂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7514号
原告:重庆市自立机电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6916A。
法定代表人:程静,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修平,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重庆市自立机电开发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茂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附13号2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75965K。
法定代表人:孙德文,重庆茂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彬,女,1993年7月21日出生,重庆茂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自立机电开发公司与被告重庆茂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自立机电开发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自立机电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自立机电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