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28执2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禄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掌鸠河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冰,职务;理事长。
组织结构代码:74528481-0。
被执行人昆明汇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禄劝屏山街道办事处秀屏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会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杨会文,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正香,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自新,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5301281964********。
被执行人:陈皋英,女,汉族,1965年3月3日生,云南省本自治县单30029。
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生,云南省本自治县单50015。
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96年10月4日生,云南省本自治县单40023。
申请执行人禄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昆明汇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会文、吴正香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汇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会文、吴正香等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禄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180078.87元、诉讼费32251元。因被执行人昆明汇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会文、吴正香等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禄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院辖区内银行、车管、房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会文禄劝屏山××××房路181号房产20××13000813)禄劝屏山××××房路194号房产20××99080399)及禄劝县城秀河天苑房产20××70120670)。现已对杨会文禄劝屏山××××房路181号房产20××13000813)房产进行评估。由于评估、拍卖时间过长,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被执行人昆明汇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会文、吴正香等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禄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昆明汇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会文、吴正香等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昆明汇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会文、吴正香等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0128执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荣
审判员 杭明亮
审判员 孙丽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忠正